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吉林省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价格的通知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吉林省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价格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各县(市、区)税务局:
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和《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号)有关要求,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研究确定了我省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价格,用于计算矿产品销售收入和矿业权出让收益,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后续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对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地热矿泉水销售收入核定价格作出调整(或增列)的,将另行通知。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30日
初审:刘沣
复审:王超
终审:崔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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